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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视的屈光矫正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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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视患者在进行弱视的屈光矫正时,有四个因素需要考虑:年龄、度数、视力和眼位,在这四个因素中视力和年龄的因素比较容易判断,而另外两个数据的不同会出现较大的处方差异,而四个因素之一出现差异配镜处方就会出现不同。

远视性屈光不正的弱视患儿配镜处方原则:一般远视出现弱视的患儿,其远视度数多数为中高度,这部分患儿确定处方的原则有:普遍性原则、斜视原则、年龄原则。

普遍性原则:适用于那些年龄在最佳治疗期3-7岁之间,眼位正位的弱视患儿,当这两个参数固定后,配镜处方主要考虑远视程度和视力的情况,其处方原则为患儿的实际远视屈光度减去该年龄段儿童的正常远视储备度数,在进行上下调整球镜光度获得最佳视力。

斜视原则:

正位:

中、高度远视根据散瞳远视应以最佳矫正视力时的最高度数为配镜原则数。

内斜:

尽快足矫、甚至过矫;

先考虑矫正内斜视,在考虑视力;

对于调节超前可过矫+1.00DS左右配镜。

外斜:

应欠矫,以最佳矫正视力的最低度数配镜;

对于+2.00DS以内的远视,可不配镜。

年龄原则:

≤3岁:最佳矫正视力,尽快足矫甚至过矫。

4~12岁:低度足矫、中度首次1/2矫正、高度尽快分次足矫。

13~20岁:低度足矫、中度不低于1/2的最佳需要视力、高度分次矫正最佳需要视力。

近视性屈光不正的弱视患儿配镜处方原则:近视的患儿不容易出现弱视,主要是平行光线经过眼的屈光系统聚焦在视网膜前,使得患者的远视力差,但其近视力不受影响因此近视患者较少出现弱视。这部分患儿确定处方的原则有:普遍性原则、斜视原则、年龄原则。

普遍性原则:适用于那些年龄在最佳治疗期3-7岁之间,眼位正位的弱视患儿,当这两个参数固定后,其处方原则按照近视最佳矫正视力最低度数的原则分次矫正。

斜视原则:

正位:

以最佳矫正视力时的最低度数为配镜原则数。

内斜:

考虑眼位的矫正,可以欠矫;

弱视治愈后如眼位不能矫正,可以做斜视矫正术。

外斜:

配足、甚至过矫(调节滞后)以加强调节功能,利于外斜视的恢复。

年龄原则:

≤3岁:最佳矫正视力最低度数。

4~12岁:高度近视尽快分次足矫。

13~20岁:最佳需要视力最低度数。

散光的弱视患儿配镜处方原则:一般情况下顺规散光在1.00D内、斜轴散光在0.50D内都属于正常,散光弱视的处方原则是尽可能足矫,如果遇到高度散光或中高度的斜轴散光,可分次足矫,剩余部分的散光换算成等效球镜附加在球镜上,以便保证最小弥散圆落在视网膜上。如果遇到不规则散光时,建议用RGP(硬性隐形眼镜)矫正。

屈光参差的弱视患儿配镜处方原则:分次最佳矫正视力,屈光参差性弱视其病因决定了患儿双眼水平或垂直方向上的巨大差异,从而也会带来适应性的舒适性上的难题,因此在眼睛定配和治疗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

无晶体眼的弱视患儿配镜处方原则:这类的患儿由于其远视度数高达+12.00D左右,佩戴该眼镜会出现头晕、变形、眼镜重等问题,需要特殊的处方原则处理。

1.单眼无晶体眼者,由于双眼屈光度差异极大,可考虑佩戴SCL或RGP;

2.双眼无晶体眼者,佩戴框架眼镜可良好矫正视力,保证双眼视,也可佩戴SCL或RGP。

来源:《眼视光之实战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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